一、刪除第十二條第二款。
二、第十四條修改為:“實行建筑物能效測評和標識制度。能效測評機構根據建設單位或者建筑物所有人的申請,對建筑物的能源利用效率進行測評及等級評定。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三、刪除第二十條第二款。
四、第三十四條修改為:“具備太陽能集熱條件的新建十二層以下住宅以及采用集中熱水管理的酒店、宿舍、醫院建筑,應當配置太陽能熱水系統或者結合項目實際情況采用其他太陽能應用形式。具體辦法由市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五、第四十二條修改為:“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對施工圖設計文件中的節能內容不符合建筑節能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出具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證明的,由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