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6日,國際野生生物保護學會(WCS)中國項目主任、中科院動物研究所副研究員解焱公開呼吁推遲審議《自然遺產保護法》,并促成《保護地法》的出臺。
遭專家炮轟
“在走上層路線失敗的情況下,我決定獨自走下層路線。”5日晚,解焱對《第一財經日報》記者說。
解焱是世界自然保護領域的著名學者,在給記者發來的郵件中,解焱以“一位熱忱于中國自然保護事業的生物多樣性保護工作者”的口吻表示,“一個人一生能夠做一件大事,這一生就足夠輝煌了。我不想追求輝煌,但是現在我別無選擇要去做一件大事,就是促成中國的《保護地法》。”
解焱告訴記者,過去十年她都在力推這個法律,也參加了幾十次全國人大環資委組織的關于《自然保護區法》、《保護地法》、《自然保護區域法》以及現在的《自然遺產保護法》草案的研討。
“十年來我的觀點沒有動搖過。”解焱說,“了解我的想法的人都說,我的設想很好,就是不切實際。但是我有信心,相信這套體系最適合我國的實際現狀,我國是時候采納這樣的方案了。”
前不久,有報道稱全國人大審議《自然遺產保護法》,3月份召開的全國人大會議很可能投票通過這個草案。
讓解焱感到遺憾的是,這個《自然遺產保護法》只是一個局限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保護,而且是基于亟待修改的《自然保護區條例》和《風景名勝區條例》基礎上的法律。
解焱認為,《自然遺產保護法》草案一旦通過,要想再另外建一個全面的相關法律將非常難,中國將長久地沒有一套覆蓋全面的保護地的相關法律體系;草案只管理大約600個保護地,剩下的7000多個保護地將繼續無法可依,監管混亂,不能很好地發揮保護作用。另外,草案中沒有提出合理的管理標準,同時管理權和監督權沒有分開,目前存在的部門之間的監督難的問題無法得到解決。
“如果我們建立一個自然遺產保護法,卻保護不住我們最珍貴的自然遺產(我國獨特豐富的生物物種的代表),我們為什么要建立這樣的法律?”解焱說,“我的意見是,中國不需要再立一部這樣的法律,中國需要的是覆蓋整個保護地領域的法律。”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高利紅教授也表示,“我國目前的《自然遺產保護法》征求稿草案不具有立法的科學性。”
她指出,該草案將自然遺產法的保護范圍局限于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和國家級風景名勝區,兩者在設立的目的、追求的價值、建立的基礎、保護管理對象的屬性和管理的措施均是不同的,將兩個不同類型的自然資源捆綁在一起立法,不具有實體法保護內容上的科學性。
“從立法程序的角度分析也不具有科學性。”高利紅說,2003年根據環資委的建議,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自然保護區法的制定納入了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二類項目,2006年演變成《自然保護地法》的制定,2011年卻變身成了《自然遺產保護法》的制定,這種“議案變身術”有違我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議事規則》的程序規定。
高利紅認為,《自然遺產保護法》征求稿草案將《自然保護區條例》和《風景名勝區條例》的核心區列入其中作為保護對象,而在目前亟待解決的管理體制、保護區當地居民的權利等方面并沒有實質性突破,其性質上仍是條例的修訂,無需動用人大的立法權。
管理和監督權分開
解焱指出,目前我國保護地保護水平低,因為這個體系中存在至少四個方面的問題:
多部門管理,分割情況嚴重,缺乏監管標準與統一監督機制;許多保護地相關法規已經過時,不能滿足目前多樣化的需求;沒有充分調動社會力量支持保護,主要依賴于國家投入,資源的欠缺成為良好管理的主要障礙;沒有調動當地社區參與保護,社區往往成為保護的對立面,保護與發展的沖突問題嚴重。
解焱等專家2004年的一項調查發現,我國的天山、晉冀山地、青海省東部邊界地區、云貴高原東南部、黃土高原和廣西北部,淮河和黃河下游等地,保護地覆蓋不足;一些物種未受到(或未很好地受到)保護區覆蓋有48個物種沒有任何保護區覆蓋。有100種沒有得到任何國家級保護區保護。許多物種都面臨嚴重威脅。
另一個重要的問題是,由于我國的自然保護區法律非常嚴格而不靈活,核心區的原居民不得不移民,這導致在人口密集區很難建立任何保護區。
這些要求大大限制了在人口密集區建立保護區,特別是相對比較大型的保護區的可能性,導致大量的保護區建立在海拔高、人煙少的地方,或將核心區建立在高海拔的地方,導致對中低海拔的保護嚴重不足。
“《保護地法》的關鍵是要覆蓋保護地完整領域,將監督權和管理權分開,鼓勵所有部門、企事業單位甚至個人建立和參與管理保護地,但是由獨立、客觀監督部門進行統一監管。”解焱說。